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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柯祖壁、姜福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05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柯祖壁,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姜福安,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张桂月与柯祖壁、姜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柯祖壁、姜福安承担。因柯祖壁、姜福安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柯祖壁、姜福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柯祖壁、姜福安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张桂月申请强制执行柯祖壁、姜福安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慧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