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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庆双与张兆贺、李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双,张兆贺,李克彬,马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854号原告:马庆双,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张兆贺,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克彬,男,33岁,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马庆丰,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马庆双与被告张兆贺、李克彬、马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庆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庆双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兆贺、李克彬、马庆丰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马庆双负担。审判员 :张丙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会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