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庆双与张兆贺、李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双,张兆贺,李克彬,马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854号原告:马庆双,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张兆贺,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克彬,男,33岁,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马庆丰,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马庆双与被告张兆贺、李克彬、马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庆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庆双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兆贺、李克彬、马庆丰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马庆双负担。审判员 :张丙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会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