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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792、6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凤活、马想英与冯益创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凤活,马想英,冯益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792、6793号申请执行人冯凤活,男,汉族,1947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马想英,女,汉族,1952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冯益创,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冯凤活、马想英与被执行人冯益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凤活、马想英医药费95748.22元、护理费及保姆费合计89162元、生活费33950元、赡养费147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9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8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39333.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冯益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9333.2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冯益创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益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9333.22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