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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永、临城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临城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740号原告:赵永,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原告:临城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北环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冯浩萌,该公司经理。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涛,临城县魏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临泉路。负责人:崔素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少峰,该公司员工。原告赵永、临城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赵永、临城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临城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赵永、临城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