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善智、徐同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善智,徐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43号申请执行人:肖善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同银,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善智与被执行人徐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夏朝阳审判员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清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