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与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树荣,经理。被执行人韩红,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6230.88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