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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骆杰与吕英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杰,吕英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409号原告:骆杰,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吕英杰,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骆杰与被告吕英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骆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杰负担。审判员  牟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