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史振河与段洪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振河,段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史振河,男,1958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段洪昌,男,1958年10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振河与被执行人段洪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振河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