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民监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原审被告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郝宝萍、郝宝良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郝宝萍,郝宝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监18号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长安路中段。代表人:郑海鹏,行长。原审被告: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桦南县历家农场。法定代表人:郝宝萍,总经理。原审被告:郝宝萍,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原审被告:郝宝良,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原审被告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郝宝萍、郝宝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黑高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全克滨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