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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付朝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付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陈芳。申请执行人付朝君。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付朝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朝君给付赔偿款274063.51元,执行费401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朝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家庭生活困难,因被执行人付朝君无可供财产执行,我院依照规定对申请执行人陈芳申请司法救助并兑现5万元,司法救助金已发放。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芳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陈芳本次申请执行274063.51元,执行费4011元。被执行人付朝君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芳274063.51元,执行费40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章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