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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408窦巧云与刘浩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巧云,刘浩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窦巧云,女,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浩伍,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动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执行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如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