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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434号原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中原康城尚阁1栋2207。法定代表人:马向军。被告: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