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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学龙与王书飞、戴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龙,王书飞,戴启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581号原告:李学龙,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飞,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戴启辉,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奥博贷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李学龙与被告王书飞、戴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被告戴启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学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王书飞立即赔偿李学龙医疗费718.7元,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护理费6960元(116元/天×60),误工费18000元(4500元/月×4个月),车辆损失费3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28578.1元;2、判令戴启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书飞、戴启辉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6日17时50分左右,李学龙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马鞍山市博望区新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联村路段时,与王书飞违停在路边的苏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学龙受伤,并致电动自行车损坏。因当时天色已晚,李学龙急于回家而未去医院治疗,但次日感觉被撞部位不适,无法行走,故前往博望区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第4跖骨基底部、右足舟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学龙因伤误工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60天。王书飞、戴启辉未支付任何费用。另,王书飞驾驶的车辆为戴启辉所有,且发生事故期间该车辆未购买强制险,故戴启辉将未购买保险的车辆借给王书飞使用,应当对本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书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戴启辉辩称,1、其不认识王书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也未与其联系;2、其虽将车辆放于朋友的租赁公司内,但不知道朋友将该车辆租给王书飞使用,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3、苏A×××××号小型轿车之前一直购买保险,后因其本人在外地而未及时购买保险;4、同意与王书飞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认为李学龙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学龙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维修费票据,王书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戴启辉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足以证明李学龙的工资收入情况,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其他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6日17时50分左右,李学龙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博望区新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联村路段时,与王书飞违停在路边的苏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李学龙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当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望大队认定,王书飞、李学龙负事故同等责任。次日,李学龙感觉被撞部位不适,遂前往博望区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学龙右足第4跖骨基底部、右足舟骨骨折。2017年3月9日,经安徽江东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学龙所受伤需误工期12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60天。李学龙受伤后,王书飞、戴启辉二人未支付任何费用。另查明,王书飞驾驶的苏A×××××号小型轿车系戴启辉所有,事故发生时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王书飞、李学龙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为机动车,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责任。王书飞驾驶的苏A×××××号小型轿车未投保较强险,戴启辉作为车主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李学龙的损失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参照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定李学龙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李学龙主张718.7元,有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2、营养费,以鉴定期限90天,按20元/天计为1800元。3、护理费,以鉴定期限60天,根据2016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4353元/年计为7290元,李学龙主张6960元,本院予以确定。4、误工费,李学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根据李学龙的年龄、居住地址等综合情况,本院确定其进城务工的月收入为3500元,误工期以鉴定期限120天(4个月)计为14000元。5、交通费,李学龙主张200元,但未举证证明,考虑到其就医地点、路程、时间、次数及伤情等情况,酌情确定为50元。6、车辆损失费,李学龙主张300元,有维修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7、鉴定费,李学龙主张600元,有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以上各项损失合计24428.7元,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王书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书飞、戴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李学龙各项损失合计2442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由李学龙负担75元,戴启辉、王书飞负担439元;公告费600元,由王书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 琼审 判 员  邓维丽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