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362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家住高安市。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高安市瑞州商贸城坤达汽运物流有限公司隔壁店内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杨某某在店内摆放11台具有退分兑换现金功能的赌博机,其中有1台大型平板打鸟赌博机(又叫“鹰击长空”),可同时供8个人赌博;6台狗子赌博机(又叫“丛林运动会”),可以联机供6个人同时赌博;4台金鲨达人赌博机(又叫“飞禽走兽”),可以联机供4个人同时赌博。总计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赌博机台数18台。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放了5万元人民币现金在店内作流动资金负责日常开支,并且聘请张某、朱某、金某(三人已另案处理)为其工作,朱某和金某给来店内玩赌博机的收钱上分及下分兑钱。张某每天跟朱某和金某对帐,将记录的赌博机赢利情况及每天的开销情况以拍照的方式通过微信发送给杨某某。2017年5月9日下午3时许,冷某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赌博机店里玩“打鸟”机进行赌博,上了200元(分数60000)进行赌博,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高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摆放在高安市瑞州商贸城坤达汽运物流有限公司隔壁店内的18台具有退分兑换现金功能的机子均为赌博机。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朱某、金某、冷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高安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帐单照片、到案说明、证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置18台赌博机进行赌博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杨某某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