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晓玲与柳素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玲,柳素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011号原告:马晓玲,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高佩周、朱代勇(实习),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素英,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负责人:陈培勇,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晓玲诉被告柳素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晓玲以双方已协商调解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晓玲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姬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