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王朝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王朝营,李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2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都路与智慧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南汇通商务苑B座6层东幅。负责人:杜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营,男,生于1949年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李聪,女,生于1990年4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朝营、李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民、被上诉人王朝营到庭参与诉讼。原审被告李聪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3941.21元的义务,改判赔偿被上诉人29581.89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误工费损失无任何证据支持,结合被上诉人的实际年龄68岁,其误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伤耽误农活或雇佣他人耕作。一审在被上诉认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农林牧副渔业标准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误工费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王朝营辩称,其系农民,在城市给建筑和个体企业打工,没有在国营单位工作,不需要误工费证明。王朝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聪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朝营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30万元)和不计免赔险种,且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医疗费24394.65元,伙食补助费为1170元(30元×39日);根据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估意见,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50日、60日、60日,原告系农民,事故前具有劳动能力,其误工费参照农、林、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941元/年计算150天,款额为14359.32元;营养费为1800元;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3857元/年计算60天,款额为5565.53元;支出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共计48889.5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0924.85元,下余损失17964.65元按被告李聪所负责任,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承担(70%)12575.26元,被财产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43500.11元。原告的其他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朝营43941.2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原告王朝营承担76元,被告李聪承担969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支持误工费是否有充足的依据问题,被上诉人在农村居住,考虑到农村居民需从事农业劳作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事实,在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一审参照被上诉人发生事故前从事的相近行业标准支持误工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慧贞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