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特运集团鹭岛长途客运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华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特运集团鹭岛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路59号长途汽车站二楼。法定代表人:郑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特运集团鹭岛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华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新浩特科技局家属楼二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陈永结,总经理。被执行人:邱国丽,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厦门特运集团鹭岛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与阿拉善左旗华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邱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华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邱国丽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但已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向福州市、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华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邱国丽名下无相关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向福建省工商局、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阿拉善左旗华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辆汽车,根据执行标的已查封十辆汽车;邱国丽名下未发现车辆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阿拉善左旗华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邱国丽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18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