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金蓉与陈达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蓉,陈达聪,陈映秀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899号原告:陈金蓉,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吴泽立,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陈达聪,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第三人:陈映秀,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陈金蓉诉被告陈达聪、第三人陈映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金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金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