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周小婷诉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163号原告周某某,女。原告暨原告周某某法定代理人周小婷(原告周某某之母),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车湾组。负责人周政根,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周小婷诉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周小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168000元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周小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马仲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