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财保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元素与周鹏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财保36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元素,女,生于1965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周鹏,男,生于1987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李元素与周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川0502财保366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对申请人李元素提供担保的黄仲宽名下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刺园三段的房屋和被申请人周鹏名下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阳光路的房屋,在金额100000元价值范围内,予以查封。李元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元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李元素提供担保的黄仲宽名下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刺园三段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周鹏名下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阳光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