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宾泰广告经营部与杜荣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宾泰广告经营部,杜荣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234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宾泰广告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16号地块德高名仕城1幢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L488904553。投资人:漆安帮。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巨华,男,住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白鹤村2组13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70819883X。被告:杜荣吉,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宾泰广告经营部与被告杜荣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宾泰广告经营部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宾泰广告经营部自愿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宾泰广告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宾泰广告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审 判 员 冯 俊人民陪审员 王荣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