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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新庄与李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庄,李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320号原告:陈新庄,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兵兵,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陈新庄与被告李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庄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