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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国全与谭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全,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现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谭小平,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全与被执行人谭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