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长虎、周生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虎,周生旺,马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777-1号申请执行人:郭长虎,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周生旺,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马敬荣,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生旺、马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生旺、马敬荣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