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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长虎、周生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虎,周生旺,马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777-1号申请执行人:郭长虎,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周生旺,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马敬荣,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生旺、马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生旺、马敬荣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