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光银、王步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光银,王步兰,王广宏,金立军,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盱眙丰盛建材厂,盱眙文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041号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佳,该公司员工。被告:桂光银,男,4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王步兰,女,5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王广宏,男,4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金立军,男,4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盱眙县河桥镇大港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宏。被告:盱眙丰盛建材厂,住盱眙县穆店乡工业集中区。工厂经营者:桂光银。被告:盱眙文宇工贸有限公司,住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明。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光银、王步兰、王广宏、金立军、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盱眙丰盛建材厂、盱眙文宇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5元,由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