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莺与米易县晨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莺,米易县晨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王莺,女,汉族,1994年1月3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米易县晨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镇田坝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553453990。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莺依据已生效的攀劳人仲案(2017)13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6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