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平辉、李军芳、成录秀与宋文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辉,李军芳,成录秀,宋文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1100号原告:徐平辉。原告:李军芳。原告:成录秀。被告:宋文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原告徐平辉、李军芳、成录秀诉被告宋文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提起告诉。本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事故车辆陕DW23**车辆保险人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原告起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主体有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平辉、李军芳、成录秀的起诉。诉讼费91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广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