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肖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57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敏,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肖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