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侯雪梅、王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侯雪梅,王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立新。被执行人侯雪梅被执行人王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70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8日以(2016)川0107执3177号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侯雪梅、王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侯雪梅、王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770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侯雪梅与王赛共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权XXXX)予以查封。2016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天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46.22万元。因被执行人侯雪梅、王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侯雪梅与王赛共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权XXXX)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446.22万元人民币。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