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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国红高尊重与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红,高尊重,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735号原告:罗国红,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高尊重,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办公楼)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6341C。法定代表人:李骋。原告罗国红、高尊重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罗国红、高尊重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红、高尊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红、高尊重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罗国红、高尊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