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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为忠与李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为忠,李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3088号原告:赵为忠,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李明贵,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赵为忠诉被告李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明贵偿还我借款7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明贵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年底,被告李明贵以其承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并承诺每万元每月支付500元利息,2016年3月份还清。2016年3月,我多次要求被告李明贵,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搪塞。2016年年底,被告李明贵向我出具了金额78000元的借条并约定2017年3月还款30000元,2017年5月还清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李明贵仍拒绝还款。被告李明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起,被告李明贵以其承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四次分别向原告赵为忠借款20000元、36000元、12000元、1000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李明贵向原告赵为忠出具金额78000元的借条并约定2017年3月份还款30000元,2017年5月份还清全部借款。后被告李明贵未予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李明贵向原告赵为忠借款,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李明贵应依约及时还款。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赵为忠可按照年利率6%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被告李明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为忠借款7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为忠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李明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