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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单海涛与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海涛,冯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海涛(412825197106100271),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冯广华(412825198110248513),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单海涛与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广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冯广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7×××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国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