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单海涛与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海涛,冯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海涛(412825197106100271),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冯广华(412825198110248513),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单海涛与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广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冯广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7×××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国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