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瑞洪、郑瑞涌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瑞洪,郑瑞涌,郑瑞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瑞洪,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开滦化工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瑞涌,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唐钢检修公司重力检修部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瑞英,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第四建筑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再审申请人郑瑞洪因与被申请人郑瑞涌、郑瑞英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瑞洪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5532号民事判决,驳回二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改判给付二被申请人每人1605元。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郑瑞涌、郑瑞英均认可发送父母两位老人的丧葬费为60990元,该费用均是由郑瑞洪单独出资,原审判决对丧葬费花销没有作出任何判决,属于遗漏诉讼请求。郑瑞涌、郑瑞英要求将丧葬费在抚恤金里支出,因而抚恤金87738元刨去王耀华的四分之一,剩下65803.5元为郑瑞涌、郑瑞英、郑瑞洪三人共有的抚恤金,扣除丧葬费60990元,剩下4813.5元,三人均分,郑瑞洪应给付郑瑞涌、郑瑞英各16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共有纠纷,郑瑞涌、郑瑞英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郑瑞洪给付其父郑德昌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原审法院根据其父郑德昌直系亲属的情况,判决郑瑞洪给付郑瑞涌、郑瑞英各抚恤金总额的四分之一并无不当。至于丧葬费花销问题,原审当事人并未提出该诉请,故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问题,该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郑瑞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瑞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振杰审 判 员 张守军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天书 记 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