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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岩松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岩松,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岩松,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西街19号301室。被执行人:XX,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52号A栋5单元801室。本院在执行陈岩松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陈岩松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141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