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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437周琦与史善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琦,史善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2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善文。上诉人周琦与被上诉人史善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琦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蒋其举审判员 孙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