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437周琦与史善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琦,史善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2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善文。上诉人周琦与被上诉人史善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琦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蒋其举审判员 孙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