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罗建平、梁利安与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利安,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4790号原告罗某。原告暨原告罗某法定代理人罗建平(原告罗某之父),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梁利安(原告罗某之母),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思思,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代表人邹玉风,组长。委托代理人谭卫民,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某、罗建平、梁利安与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冯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利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思思、被告委托代理人谭卫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3原告独生子女户家庭土地征收款1420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家组答辩要点:被告组上土地被征收后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142010元属实,如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配一人份额就会影响其他村民的分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查明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三原告系被告冯家组村民,原告罗某系独生子女,2005年6月8日,三原告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7年5月,被告组上的部分田、土被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后,组上制定分配明细方案,按照在册人口平均分配142010元。三原告认为按照国家政策应对其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即142010的土地征收款遭被告拒绝,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三原告在被告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具备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家庭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实行计划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家庭。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户家庭应增加一人的份额……”的规定,三原告要求被告在分配时多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虽三原告领取征地补偿款时未主张要求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但不能证明三原告已放弃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罗建平、梁利安征地补偿款1420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60元,合计2830元,由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赛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