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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司惩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某3与刘某2、熊某某赡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43号之一被拘留人:刘某3,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刘某2、熊某某申请执行刘某1、刘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3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某3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