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552徐凯与纪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凯,纪言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552号原告:徐凯,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纪言龙,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徐凯诉被告纪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言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凯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500元及利息,庭审中又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玻璃,共欠原告货款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均不返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纪言龙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凯从事经营玻璃生意,被告纪言龙从原告处购买玻璃未付款,并为原告徐凯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徐凯现金壹仟伍佰元,纪荡三组纪言龙。本院认为,被告纪言龙购买原告货物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不支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徐凯主动放弃要求被告纪言龙支付相应的利息是对其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依法予以尊重。原告徐凯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纪言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言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凯欠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纪言龙承担(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偿还原告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人数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张学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人民陪审员 徐兴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