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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迟喜鹏抢夺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2刑申27号迟喜鹏:你因诉李春彬涉嫌犯抢夺罪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刑初53号刑事裁定和本院(2017)吉02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要求受理案件,追究李春彬刑事责任,赔偿本人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查,本案中你自认被抢相关物品在吉林市大洋众成集团公司的仓库里,且认为李春彬之行为系代表大洋众成集团公司,你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够证明李春彬对你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标准。因此,你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原裁定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