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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265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葛祖显与夏春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祖显,夏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265之二号申请执行人:葛祖显,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鲁文强,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宗斌,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春喜,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1、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2、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号院信义大厦5号楼北京世纪隆文公司。葛祖显申请执行夏春喜股份代持协议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3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葛祖显和夏春喜于2012年12月25日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二、夏春喜返还葛祖显人民币1920000元;三、夏春喜向葛祖显支付30000元,以补偿葛祖显花费的律师费;四、夏春喜向葛祖显支付24595元,以补偿葛祖显代其垫付的仲裁费。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苏07执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春喜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10层2单元1005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号,建筑面积:136.8平方米),并于2017年8月3日通过银行协助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夏春喜银行存款122751.94元。2017年8月16日本院向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发出“财产价格询征函”,对夏春喜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10层2单元1005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号,建筑面积:136.8平方米)进行询价。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夏春喜于2017年8月22日主动汇入1900000元至本院账户。截止到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共计欠款1974595元,迟延履行利息13476.61元,执行费22281元,合计2010352.61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理应依法履行,但本案被执行人未能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葛祖显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夏春喜已偿还葛祖显的所欠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庆忠审判员  宋跃成审判员  徐明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