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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桂华与上海森都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华,上海森都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545号原告:谢桂华,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森都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秀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水,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裴显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桂华诉被告上海森都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且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桂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