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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伟与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976号原告:曾伟,男,1980年2月7日出生,37岁,汉族号码420104198002070818,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唐亮,男,1978年9月4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420104197809040834,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与被告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轶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