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伟与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976号原告:曾伟,男,1980年2月7日出生,37岁,汉族号码420104198002070818,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唐亮,男,1978年9月4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420104197809040834,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与被告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轶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