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支付令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若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