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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支付令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若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