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8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巨才、杨守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才,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8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巨才,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杨守昌,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费晓云,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陈轩忠,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轩忠所有的皖B×××××小型汽车一辆,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轩忠所有的皖B×××××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养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