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王在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127号原告: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现。被告:王在发,男,1981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原告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江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向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