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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行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田兴龙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终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兴龙,男,汉族,1957年0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田兴龙因被开除公职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行政诉讼,故此,起诉人田兴龙因不服被开除公职的处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共中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方县监察局联合作出中方纪复(2017)1号《关于田兴龙违纪案复审的答复意见》中的中共中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且该答复意见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对田兴龙的起诉,不予受理。田兴龙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中共中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方县监察局联合作出中方纪复(2017)1号《关于田兴龙违纪案复审的答复意见》中的中共中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且该答复意见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因上诉人没有对中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起诉,而告的是中方县监察局,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方县监察局联合中共中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田兴龙违纪案复审的答复意见》是针对田兴龙不服中方县人民政府2000年1月5日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作出的答复意见,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免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该答复意见亦属于信访事项的答复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田兴龙为此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冬菊审 判 员  曹家红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俊卿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