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襄阳市美盈嘉商贸有限公司、翟校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市美盈嘉商贸有限公司,翟校良,刘丹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59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美盈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南街204号。法定代表人:刘丹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翟校良。被告:刘丹丹。系被告翟校良妻子。被告翟校良、刘丹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襄阳市美盈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嘉公司)、翟校良、刘丹丹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