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石胜荣与朱红文、梁爱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胜荣,朱红文,梁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石胜荣。被执行人:朱红文。被执行人:梁爱荣。申请执行人石胜荣与被执行人朱红文、梁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朱红文、梁爱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红文、梁爱荣在金融机构无有效的存款记录,在车管、不动产及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胜荣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7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朱红文、梁爱荣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胜荣借款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