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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石胜荣与朱红文、梁爱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胜荣,朱红文,梁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石胜荣。被执行人:朱红文。被执行人:梁爱荣。申请执行人石胜荣与被执行人朱红文、梁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朱红文、梁爱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红文、梁爱荣在金融机构无有效的存款记录,在车管、不动产及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胜荣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7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朱红文、梁爱荣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胜荣借款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