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文娟与赵卫华、刘文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娟,赵卫华,刘文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262号原告:刘文娟,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胜佳益康有限公司职员,户籍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华,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卫华,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辉,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凤,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文娟与被告赵卫华、被告刘文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为4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