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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农英勤诉陈玉兰排除妨害纠纷案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英勤,陈玉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632号原告:农英勤,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立,宁明县峙浪乡司法所所长。被告:陈玉兰,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生,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农英勤诉陈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农英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农英勤负担。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润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